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本条例施行前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应当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