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应当逐步迁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