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