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