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市管河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经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