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和供水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