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和供水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