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修缮。

危险房屋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险的,不得装饰装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