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第九条有效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务单位:(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书面告知装饰装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