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对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