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危险房屋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鉴定委托人,并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