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