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