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的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