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进行鉴定。经鉴定没有安全隐患的,方可继续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