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工程的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项目的施工可能影响施工区域相邻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区域相邻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修复或者赔偿,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鉴定。经鉴定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继续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