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修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