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移交城乡规划副本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