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