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