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