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修改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