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