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