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