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