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