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