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