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