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