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