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