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