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