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