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