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