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