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