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