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总体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内,公众可以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