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四条已修改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各类建设用地。在各类规划中,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划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道路、河道、绿化用地、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等规划控制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