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已修改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