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