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