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对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