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