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