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