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强行拆除、清除违法设施和物品或者封堵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支付。采取封堵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排水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