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交纳污水处理费或者再生水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