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区、县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市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